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5、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6、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末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而要求離婚、變更或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 9、因工傷而請求賠償的; 10、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而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 1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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