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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證,
仍懷有僥幸心理開車出門,
不曾想真的遇上交警檢查,
著急忙慌之下只想偷溜,
卻將執法的交警拖拽了30余米……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22日上午,江陰市公安局長涇交警中隊民警孫某及協警盧某在江陰市長涇鎮某路段進行交通違法行為整治,陸某無證駕駛小轎車途徑該路段,被盧某攔停進行檢查。盧某一邊提示陸某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一邊提醒副駕駛人員系上安全帶。在盧某第三次提醒陸某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時,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證的陸某由于心虛,慌慌張張就關閉了車窗啟動車輛離開,卻不料此時盧某的手剛好被卡在汽車窗戶玻璃中,盧某就這樣被汽車拽著拖行了30余米,導致手臂擦傷,左腳后跟破皮。
案發后,陸某取得了被害人盧某的諒解。
裁判結果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陸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并已經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陸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交通警察是交通法規的執行者,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維護者,廣大駕駛員、行人都應遵守交通法規,配合交通警察的執法。不要因為一時的僥幸心理,因小失大,從行政處罰變成了刑事犯罪。審判機關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堅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人民警察執法權威。
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