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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江陰市華士鎮綜合行政執法和應急管理辦公室行政相對方:包某某、王某某 事由:華苑小區某處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擅自進行建設,違反了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華士鎮綜合行政執法和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群眾舉報,并依法立案調查
處理理由及結果
經過現場勘查、調查詢問等程序,華士鎮綜合行政執法和應急管理辦公室認定該建筑物確屬違法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對該違法建筑進行拆除。在拆除過程中,執法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確保了拆除行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時,對當事人包某某和王某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并督促其今后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再從事違法建設行為。
案件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包某某和王某某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擅自進行建設,違反了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建設活動前,應充分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建設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未經審批擅自進行建設活動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設單位或個人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和檢查,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來源:華士之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