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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政府關于劃定陸生野生動物 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的通告
為有效遏制亂捕濫獵陸生野生動物行為,強化陸生野生動物源頭保護,有效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恢復和改善陸生野生動物生存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規定禁獵期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江陰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 二、禁獵期。全年為禁獵期。 三、禁獵工具和禁用方法。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汽)槍、地槍、弩、毒藥、爆炸物、排銃、鐵鋏、地弓、彈弓、粘網、滾籠、犬捕、鷹抓、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獵套、獵夾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使用熱成像儀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挖洞、陷阱、網捕、撿蛋、搗毀巢穴等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四、禁獵對象。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 五、其他情形。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辦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并按照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六、法律責任。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來源:江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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