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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為緊急情況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發生事故會嚴重影響人員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現曝光2起堵塞“生命通道”典型執法案例,希望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引以為戒。
案例一 2024年3月22日,江陰市城東街道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江陰正業管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占用生產經營場所疏散通道。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江陰市人民政府城東街道辦事處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4年4月26日,江陰市利港街道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江陰樺林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生產車間安全出口被占用。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江陰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辦事處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發生火災、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下
暢通的疏散通道
能夠確保人員迅速、有序地撤離現場
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如果疏散通道被占用、鎖閉、封堵
將會嚴重影響人員的逃生速度和效率
增加傷亡風險
來源:江陰應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