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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騙未成年人微信號并出售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顏某甲等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底至2023年3月,被告人顏某甲組織他人通過QQ聊天工具使用話術騙取未成年被害人微信賬號(含密碼、支付密碼),并伙同他人采用非法技術手段進行解綁、換綁手機號碼、修改密碼等操作,從而實際掌控該微信賬號并通過網絡出售,從中非法牟利。2022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顏某乙明知其弟弟被告人顏某甲等人從事非法獲取他人微信號犯罪活動,仍受其糾集,幫其在網上尋找、聯絡被告人張某等人。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顏某甲等人從事非法獲取他人微信號犯罪活動,仍伙同他人,以送游戲皮膚、發紅包等虛假名義將被害人拉入被告人顏某甲等人指定的QQ群進行“上粉引流”。經核實,被告人顏某甲等人非法獲取微信賬號(含密碼、支付密碼)共計10000余組,其中多數為未成年被害人的微信賬號。被告人顏某乙參與非法獲取微信賬號(含密碼、支付密碼)共計5000余組。被告人張某為被告人顏某甲等人盜騙微信號行為提供幫助,共獲取虛擬幣7765個USDT(泰達幣),折合人民幣5.2萬余元。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甲、顏某乙違反國家規定,共同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并采用非法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顏某甲、顏某乙實施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幫助,情節特別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顏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顏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張某退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微信是目前我國最大的社交平臺,微信賬號是在這個平臺上進行社交活動的通行證。隨著微信實名以及安全機制的日益完善,微信賬號作為網絡犯罪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衍生出以盜騙微信賬號為業的專業團伙以及相應的上下游產業鏈。本案中,被告人顏某甲等人的盜騙微信賬號團伙,有多個為其提供幫助的“號商”“卡商”等犯罪團伙分工協作,體現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活動背后的細致分工和利益鏈條。未成年人由于認知能力和社會閱歷的不足在網絡中更容易被他人誘騙,從而成為盜騙微信號團伙的犯罪對象。江陰法院針對被告人顏某甲、顏某乙使用話術騙取未成年被害人微信賬號,并采用非法技術手段掌控該微信賬號的行為,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罰當其罪,有力震懾了此類犯罪,彰顯了法院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凈化互聯網生態環境和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決心。 合議庭成員:劉嘯云 馬健 尤一青
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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