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如下
W公司應支付蔡先生
- 賠償金66000元;
- 2019年1月和2月的未發工資8639.74元(稅后);
- 以及四年的年終績效考核工資87600元;
- 提成869121.05元(稅前)。
2020年5月,該公司將拖欠蔡先生的工資薪金所得一次性支付,并一次性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2.7萬元。
蔡先生認為W公司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錯將4年所得計算為1年所得進行了納稅申報,造成應納稅額畸高,遂向當地稅務分局請求依法退還多繳的稅款及相應利息。
蔡先生向當地稅務分局提起申訴。
圖片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對此,當地稅務分局答復
蔡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所屬年度對應金額的事實,既無事實證據證明,也無法律依據,故公司為蔡先生在其單位產生的薪金、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未產生多繳稅款。
明明是4年的工資為啥按1年收入計稅?蔡先生對此答復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審理:
若機械按支付時點計稅
有違稅收公平
法院經審理認為
■ 因W公司的原因導致蔡先生的多年度個人所得被一次性支付,若仍機械按支付時點計稅,將加重勞動者負擔,有違稅收公平。
■ 蔡先生提出退還多繳稅款申請后,當地稅務分局對蔡先生的應納稅金額未盡到查實義務,僅憑W公司代扣代繳的時點符合法律規定便認為蔡先生的應納稅金額也符合法律規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不足。
■ 蔡先生要求撤銷當地稅務分局所作案涉答復及所作案涉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最終經重新核算,退還蔡先生稅款47483.85元。
法官提醒:
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但用人單位不得以“拖延支付”
增加勞動者稅負
■ 對納稅人來說,要注意留存工資發放記錄、勞動合同、判決書等證明收入歸屬期的證據;每年登錄“個人所得稅”APP核查收入及時申報明細;對補發工資,可在年度匯算時備注說明,申請按歸屬期拆分計稅。
■ 作為用人單位,不得以“拖延支付”變相增加勞動者稅負;補發工資時代扣個稅需備注所屬期間,避免全額并入當月收入;若因特殊原因集中支付,應協助員工向稅務機關提交情況說明。
納稅人若在納稅過程中遇到疑問或認為稅務機關的計算有誤,應及時通過合法途徑尋求幫助,如咨詢專業稅務人員或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必要時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來源: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