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澄江大隊執法六中隊在夜間巡查時,發現并查處了一起流動餐車違規使用瓶裝燃氣的行為,第一時間消除燃氣安全隱患。
當晚8時左右,執法人員在河北街巡查時發現,流動攤經營者葛某為圖方便,擅自將一輛改裝后的廂式三輪車當作食品加工餐車使用,內部存放有兩個液化石油氣鋼瓶,其中一個鋼瓶通過三通閥門管連接兩個爐具,進行烤冷面等食品制作。葛某不僅無照經營,其行為還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違規使用三通閥門,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極易引發燃氣泄漏爆燃事故。
執法人員現場采取“教育+查處”措施,對葛某開展燃氣安全普法教育,督促其入室經營,并對其無證經營和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行為依法實施了行政處罰。
《餐飲場所使用燃氣基本安全要求》規定,用氣場所放置的鋼瓶必須采用單瓶形式與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與燃氣燃燒器具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0.5米;單個氣瓶與單臺燃氣灶具連接宜使用雙頭螺紋連接的不銹鋼波紋管;當使用耐油橡膠軟管時,連接兩端應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 米到2.0 米之間,且中間沒有接口;嚴禁在軟管上開設三通分流。
法條指引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