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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價格屢創新高,銷售市場一片火爆,但足金產品真假難辨,摻雜摻假、魚目混珠現象層出不窮。近日,江陰法院就審理了一起“以假亂真”案,一起來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初,被告人張強與王偉聊天中起意通過以摻假黃金項鏈冒充足金項鏈出售賺取利潤,由王偉負責聯系加工作坊進行準備。2023年11月底,張強將上述想法告知李平,經合謀,由李平、張強出資購買純料黃金;由張強糾集王偉介紹加工作坊進行熔化黃金、摻入混合雜質,制作成經過點火檢測不變色、含金量不高于80%的摻假黃金項鏈;張強、李平糾集鄭四,由張強伙同鄭四駕車至江蘇省江陰市、浙江省臺州市等地,通過地圖導航隨機尋找典當行,張強在外等候,由鄭四將上述摻假黃金項鏈冒充足金項鏈出售從而騙取錢財。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間,張強、李平通過上述手段騙得18名被害人87000余元。
部分涉案摻假黃金及轉賬記錄
案發后,江陰市公安局從被告人張強處扣押重量為282.88克的摻假金項鏈1包、電子秤1臺、寄賣行登記表1張、手機1部,從涉案人員鄭四處扣押重量為72.9克的摻假金項鏈1條(經鑒定,該條金項鏈金含量為72.2%)。
案件裁判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強、李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鑒于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結合退贓及取得諒解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貴重金屬時,務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貪圖一時便宜而因小失大。應選擇正規渠道,仔細查看產品的鑒定證書、發票等相關憑證,在確認金屬材質無誤后,再行支付價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同時,對于任何欺詐行為,我們都應堅決予以抵制,如在生活中發現虛假宣傳、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應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市場經濟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