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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下班時間開網約車做兼職? 或是用私家車接單補貼家用? 這份提醒一定要看! 網約車經營需依法取得相關資質 別讓“賺外快”變成“惹麻煩”!
案件快遞
2024年5月22日上午九點左右,某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在轄區開展巡查工作。在此期間,執法人員發現李平駕駛車輛疑似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經現場詢問得知,李平當日通過手機“花xx司機端”軟件接單,從某地鐵站2號口接乘客送至當地客運站。然而,在行程中,乘客突然取消了訂單,無奈之下,李平只好在路邊等待新訂單。
經進一步調查核實,李平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因此,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在當天對李平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給予李平警告并罰款200元。該處罰決定書同時明確,罰款應于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清,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然而,李平在決定書送達后未繳納罰款,既未提起行政復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12月21日,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履行了催告義務,但李平仍未繳納罰款。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法向法院申請對李平強制執行罰款200元及加處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李平在未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該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
基于此,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李平作出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既符合法定情形,又在裁量幅度內合理取值,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且在李平未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依法履行了催告程序。綜上,法院準予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并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接受約車人預約請求,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出租汽車服務。
網絡預約出行近年來發展迅猛,為司機和乘客都提供了便利。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擁有個人車輛就可以直接在打車平臺上接網約車訂單,而是需要辦理法定的經營許可證、運輸證。部分私家車車主不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直接在下班等閑暇時間接單賺錢,這違反了法律規定,也不利于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私家車主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在符合法定條件并依法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后方可提供網上預約的打車服務,以進一步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共創文明道路。
*文中名稱均為化名
來源:江陰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