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青茂柏 于 2025-7-7 13:19 編輯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尤先生與騰龍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置商品房一套。當時,房產公司向尤先生贈送了車位兌換券一張,作為購房優惠,兌換券載明:業主可憑本券在購買的本小區商品房交付后免費使用本小區車位一個,業主僅享有車位使用權。
兌換券上還額外說明,業主在開發商通知選擇車位的期限內至指定地點,在開發商提供的車位選擇范圍內選定意向車位,簽署選定車位使用的合同。逾期出示必備資料、未選定車位或未簽署選定車位使用合同的,視為業主放棄本券所載的免費使用本小區車位的權利,開發商均無須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2023年3月,尤先生經人告知,持有車位兌換券的業主已選定了車位并簽署了選定車位使用合同,遂聯系騰龍房產公司要求憑車位兌換券選定車位并簽署合同。但騰龍房產公司卻以尤先生收到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兌換為由,拒絕了尤先生的請求。尤先生因此訴至法院。
案件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騰龍房產公司提供了其于2023年2月23日通過第三方公司向尤先生電話號碼發送兩條短信的記錄,但未有證據顯示尤先生已經實際收到。
而尤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能印證,其在經旁人告知知曉選定車位活動后,已在第一時間向騰龍房產公司主張了權利。尤先生與房產公司確認商品房交付系通過郵寄方式通知,說明雙方均認可該送達方式。車位兌換券的使用關系到尤先生能否拿到車位,汽車在當代社會與個人生活息息相關,對尤先生而言屬有重大利害關系,而房產公司就車位選擇事宜采用短信形式通知,并未事先在格式條款中予以明確說明。且房產公司在完全有能力進一步確認尤先生是否收悉該通知的情況下,未有證據證明房產公司積極履行該義務。
房產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無證據證明其已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于送達約定的條款及車位兌換券使用細則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尤先生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尤先生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尤先生對騰龍房產公司現有車位已作出選擇,其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評析
買房贈送車位券是一種很常見的銷售手段,這的確吸引了不少購房者。贈送車位是開發商公開作出的承諾,雖屬于單方承諾,該承諾對于購房者決定是否買房以及房產價格均有較大影響,開發商應當履行交付車位的義務。
本案中,車位贈送券雖提示了業主過期不選擇車位作廢,但該條適用應當在開發商已經通知到位的情況下。本案開發商僅通過第三方向尤先生手機號發送了選車位的信息,并不能確定尤先生是否已經實際閱讀該信息。且根據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房通知系通過郵寄送達,應認定雙方默認的通知方式為郵寄送達,開發商在車位交付時,變更通知方式為短信通知,并未通知尤先生,應認定開發商并未履行通知義務,對于其業主過期未兌換車位的抗辯不予采納。
*文中所有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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