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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檢察院編發4件醉駕以案釋法案例,糾正群眾認識誤差,提升社會公眾對醉駕行為法律后果的認識,杜絕酒后駕駛行為,守護人民幸福年。
顧某危險駕駛案 警惕隔夜酒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30日晚22時許,顧某在某茶座內飲酒。次日7時30分許,顧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某路路口,與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左后側相撞。經鑒定,顧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2.4mg /100ml。顧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理結果】 2025年10月14日,江陰市公安局以顧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顧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醉駕標準,同時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同年10月30日,江陰市檢察院依法對顧某提起公訴。同年11月7日,法院判決顧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警示意義】 隔夜醉駕案件,往往比當場飲酒更讓人惋惜。多數當事人并未意識到自己是在醉駕,但法律認定是否醉駕的核心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而非飲酒時間。即使經過一夜休息,某些人體內酒精未必能完全代謝分解。因此,若前一晚飲酒,次日出行務必選擇代駕、公共交通等安全方式,避免“隔夜醉駕”風險。
范某危險駕駛案
對酒駕醉駕再犯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9日12時許,范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朋友家中出發,回到家中睡覺。當日15時許,又駕車從家中出發,至其妻子工作處,與其妻子發生糾紛,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0.4mg乙醇/100ml血液。 【處理結果】 2026年1月26日,江陰市公安局以范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范某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其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理。同年1月29日,江陰市檢察院依法對范某提起公訴。同年2月7日,法院判決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警示意義】 不犯不罰,再犯從嚴。范某案警示廣大駕駛人員,曾因酒駕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更應引以為戒、堅決杜絕酒后駕車。對于酒駕醉駕屢教不改、再次犯罪的,一律從重懲處,且沒有判處緩刑的余地。
朱某危險駕駛案
醉酒無證駕駛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0日9時許,朱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他人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他人肋骨骨折及車輛損壞,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8.2mg/100ml。朱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朱某賠償他人人民幣44000元并取得諒解。 【處理結果】 2025年11月20日,江陰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醉駕標準,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2026年1月16日,江陰市檢察院依法對朱某提起公訴。同月27日,法院判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警示意義】 本案提醒廣大群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嚴禁駕駛車輛上路,堅決杜絕酒后無證駕駛。此類行為安全隱患極大、極易引發嚴重交通事故,依法將從嚴處理。同時,即使有駕駛證,也要與準駕車型相符方能上路,否則一經查出,同樣將依法從重處理。
張某危險駕駛案 指使他人頂包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1日21時許,張某醉酒后駕駛小型客車,行駛時車輛右側撞到道路右側路燈。事故發生后,張某指使馬某到現場為其頂包。后民警在檢查車輛、視頻監控過程中發現馬某與駕駛人身材不符。經鑒定,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8mg/100ml。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理結果】 2024年9月5日江陰市公安局以張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張某醉駕發生事故后,為逃避處罰,叫來自己的好友馬某到現場謊稱為駕駛人頂包,馬某照做,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同年9月19日,江陰市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提起公訴。同年9月29日,法院判決判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警示意義】 頂包行為,害人害己。這一行為不僅嚴重干擾公安機關依法查明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包庇罪等。配合調查、如實陳述,是每個公民的法定任務。酒駕醉駕后指使他人頂包、作虛假陳述等,均屬于法定從重情節,將受到法律嚴懲。 上述案例中,顧某危險駕駛案提醒廣大群眾,飲酒后即使隔夜仍有酒駕風險,駕駛人應審慎選擇出行方式。范某危險駕駛案提示廣大群眾,曾因酒駕醉駕被查處的,再犯依法從嚴從重處理。朱某危險駕駛案提醒廣大群眾,切勿酒后無證駕駛或駕駛非準駕車輛,否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張某危險駕駛案提示廣大群眾,面對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千萬不要找他人頂包,否則害人又害己。
團圓最暖,平安最貴;
一時貪杯,或毀歸途。
江陰檢察愿您:
舉杯有度,出行有安;
守法于心,團圓于家。
來源:澄江檢察室、江陰檢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