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遞:2024年2月到4月間,老劉、小周經詹某(另案處理)等人糾集,在明知需要轉移的資金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為了詹某允諾的傭金抽成,提供個人微信賬戶信息,并加入加入詐騙分子所組建的微信群組,以搶紅包方式接收群內被害人發出的紅包款項,歸集上述資金后轉移給上線人員。后經核實,老劉參與轉移犯罪所得人民幣25000元,小周參與轉移犯罪所得人民幣24400元,共14名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 案發后,老劉、小周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老劉、小周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老劉、小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老劉、小周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在明知所轉移的資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牟取不法利益,仍提供個人微信賬戶,以在詐騙微信群內搶紅包等隱蔽方式接收、轉移被騙資金,其行為實質上是為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了重要的資金轉移通道和支付結算幫助,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二被告人的行為,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掩蓋犯罪所得、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觀上直接協助詐騙分子將犯罪所得“洗白”、流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犯罪活動及其收益的追查與打擊,使得電信詐騙被害人財產損失難以挽回,更破壞了社會誠信體系。
法官提醒
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公眾應增強法治意識與防范能力,自覺抵制任何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切勿因貪圖小利而出借個人支付賬戶或參與來歷不明的資金流轉,否則可能不知不覺中成為犯罪幫兇,承擔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江陰法院 |